10月1日,安徽合肥巢湖市公共停車場(位)和新能源汽車充電經營招標,該項目覆蓋102個停車場、4619停車位,20年運營總底價29771萬元。
原文如下:
巢湖市公共停車場(位)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項目公告
1. 項目名稱
巢湖市公共停車場(位)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項目
2. 項目編號
2025AMMCJ00077
3. 委托方
巢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4. 委托方承諾
委托方承諾本次運營行為已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保證本公告的內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虛假陳述或嚴重誤導,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5. 公告及競價期限
公告期:2025年10月1日9:00始至2025年10月30日17:00止。
網絡連續競價自由報價期:2025年10月1日09:00始至2025年10月31日10:00止,自由報價期滿進入延時競價期,延時競價周期為180秒。
標的坐落位置: 巢湖市區及所屬鄉鎮停車場 (位)
標的權屬情況:運營標的無權屬糾紛,委托方將提供該處標的的權屬證明和運營證明,方便受讓方辦理相關證照。其他有關瑕疵須由意向受讓方現場踏勘并向委托方了解。
標的其他情況說明:
運營用途要求:本項目運營標的用途公共停車場(位)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成交人運營標的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預想的方案開展經營活動并導致運營合同不能履約的,責任由成交人承擔。
運營費用及履約保證金支付:經營權轉讓費由中標經營權受讓者在簽訂《經營權轉讓協議》后6個月內一次性繳納全部轉讓價款。具體起止日期于項目成交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履約擔保費用為成交后首年 3個月運營費用之和(現金、紙質保函均可),履約擔保在合同簽訂生效前提交。
二、經營條件
(一)經營期間項目應遵循的標準和質量規范具體要求如下:
1.遵循的標準和質量規范
(1)項目地點的水文、氣象、地質、用地范圍等有關資料;
(2)當地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綠化等有關要求;
(3)當地風土人情有關情況;
(4)建筑、水、電、暖通等專業提供的設計資料及要求。
2.應當遵守的規定
(1)經營權受讓者進行公共停車場停車位運營以及管理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合肥市城市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路內泊車位設置規范》(GA/T850-2021)、《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28-2010)、《城市停車規劃規范》(GB/T51149-2016)、《城市停車設施建設指南》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行業的強制性技術標準。提供優質、持續、高效、安全的服務,同時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應急服務機制,確保服務品質和服務質量。
(2)充電基礎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應當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NB/T33009)、《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供電系統技術規范》(NB/T33018)等標準的規定。充電站建設還應當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GB/T29781)、《電動汽車電池更換站設計規范》(GB/T51077)等標準的規定。充電站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充電站及電池更換站監控系統技術規范》(NB/T33005)、《電動汽車充電站電池更換站監控系統與充換電設備通信協議》(NB/T33007)等標準的規定建立站級監控系統,保證充電站、換電站安全穩定運行。
(3)在經營期內進行停車位收費的價格標準應符合基本市場行情,由實施機構負責公共停車場及充電設施工作的相關部門審批后執行。
(二)經營權受讓者自行負責本項目全部投資、運營、管理和維護(包括更新),自行承擔相關費用、責任和風險。
(三)在運營期內,經營權受讓者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縣政府的各項法規政策,依法經營,認真履行運營管理責任。項目期限內未經政府方同意,經營權受讓者不得擅自決定中斷項目設施的運營和維護、解散、歇業。
(四)非經政府方同意,經營權受讓者不得將項目資產轉讓給第三方。
(五)經營權受讓者應從有關政府部門獲得、保持和延續本項目所必需的應由經營權受讓者辦理的許可、執照和批準,相關費用由經營權受讓者支付。
(六)項目協議期內,經營權受讓者應按適用法律和謹慎運營原則,購買和維持本項目有關的保險。
(七)經營權受讓者應在合作期間向政府方或其授權部門提交可以支付的現金或不可撤銷的紙質保函。
(八)經營權受讓者應接受政府方依照適用法律進行的臨時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九)項目運營過程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政府方及有關部門匯報。
(十)經營權受讓者應當保證本項目及其設施符合消防、衛生、安全、環保等要求,配備安全保護設施和人員,確保設施安全正常使用;應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應急救護措施和突發公共事件預防預警及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培訓和演練。
(十一)經營權受讓者應接受政府方和相關政府部門根據適用法律和本協議的規定對項目運營和維護進行的監督和檢查,并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并應根據本協議以及政府方和相關政府部門的要求,及時向其報送有關資料;經營權受讓者應配合政府方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其 進行監督考核。
(十二)經營權受讓者按照本項目協議規定的內容提供停車服務,并服從政府方對于停車位管理要求,達到《經營權轉讓協議》約定的停車位管理服務質量標準。
(十三)經營權受讓者有義務接受政府方組織專家對其經營狀況進行中期評估,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十四)經營權受讓者應行使法律法規、當地政府的政策和文件以及項目合同賦予的其他權利,履行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五)項目運營期內,經營權受讓者應當于每年度的四月底前向政府方提交上年度經獨立第三方審計的財務報告。
(十六)本項目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權受讓者須將項目設施設備等 資產(含無形資產、數字資產)全部無償、完好、無負擔地移交 給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
(十七)經營權受讓者應針對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 壞等事件的發生和可能發生的事故及所有危險源制定應急預案和現 場處置方案,明確事前、事中、事后的各個過程中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征求政府方意見并經相關部門同意后實施,并按要求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十八)其他未盡事項詳見本公告附件《巢湖市公共停車場(位)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項目經營協議》。
(十九).受讓方應在《成交確認書》出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委托方簽訂經營協議。合同生效后交易雙方須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合同公開手續。
三、受讓方確定方式
本項目采取網絡連續競價,價高者得的方式確定受讓方,最終成交結果以結果公告為準。
注:最高報價是指不低于公告底價的最高報價,由于系統故障或競價系統信息與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終止)項目造成競價中止(終止)時的最高報價不作為本項目最高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