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浙江省能源局發布《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其中提出,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和調控能力,其中公共連接點電壓等級35 千伏及以上且交流側容量10MW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具備AGC、AVC控制功能。電網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根據產權分界點投資建設相關設施。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加強配電網的規劃、設計、運行方法研究,明確“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技術要求,建立相應的調度運行機制,合理安排并主動優化電網運行方式
分布式光伏發電可獨立或者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形式參與調度,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進行調度應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