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電力安全生產監管典型執法案例(42—44)。根據通報,2025年5月21日,山東能源監管辦聯合相關部門對某發電公司風電項目開展電力建設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專項監管檢查,發現該項目存在以下問題:實際施工工期較施工合同約定工期壓縮了31天,未對壓縮工期安全影響進行論證和評估,且未提出相應的施工組織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025年6月4日,山東能源監管辦對該發電公司正式立案調查,6月11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7月16日正式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8號)第十一條規定。綜合考慮該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情形。依據《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8號)第四十五條及《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二條規定,山東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按規定在官網進行公示。
詳情見下:
案例42:山西能源監管辦對某發電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4年7月16日至17日,山西能源監管辦在對某發電公司在建項目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記錄臺賬;未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制定相應風險管控措施;未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發現問題后山西能源監管辦下發了《整改通知書》,要求該公司立即整改。2025年5月13日,山西能源監管辦對該發電公司正式立案調查,7月22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8月4日正式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八十一條規定,綜合考慮該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山西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按規定在官網進行公示。
案例43:山東能源監管辦對某發電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5年5月21日,山東能源監管辦聯合相關部門對某發電公司風電項目開展電力建設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專項監管檢查,發現該項目存在以下問題:實際施工工期較施工合同約定工期壓縮了31天,未對壓縮工期安全影響進行論證和評估,且未提出相應的施工組織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2025年6月4日,山東能源監管辦對該發電公司正式立案調查,6月11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7月16日正式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8號)第十一條規定。綜合考慮該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情形。依據《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8號)第四十五條及《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二條規定,山東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按規定在官網進行公示。
案例44:南方能源監管局對某發電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5年3月27日,某發電公司220千伏開關站作業人員帶電誤合接地刀閘,導致該電廠全廠失壓,進而引發大用戶負荷脫網。南方能源監管局經調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二是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2025年6月10日,南方能源監管局對該公司正式立案調查,7月4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7月30日正式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一百零二條及《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二條規定,南方能源監管局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消除事故隱患,限期改正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行為,合計處罰款7.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按規定在官網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