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就綠證核發、交易、認證、核銷等方面給出新的要求。該文件適用于我國境內生產的風電、太陽能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的核發及相關管理工作。
文件對自發自用電量、源網荷儲、風光制氫(氨/醇)、配備儲能設施等綠證核發事項進行了規定,其中風光制氫(氨/醇)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核發不可交易綠證。
文件指出,依托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按月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核發綠證。每 1000 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 1 個綠證,不足核發 1 個綠證的當月電量結轉至次月。
自發自用電量對應綠證不可交易。自發自用電量生產與用能分屬不同主體的,按照電量的實際應用場景劃轉,在首次劃轉前雙方應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中提交簽署的能源管理合同或協議以及資金結算證明。
對于源網荷儲、風光制氫(氨/醇)、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等包含多種發電類型、儲能裝置的一體化項目,項目業主應委托電網企業或其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為其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單獨裝表計量。其中,風光制氫(氨/醇)、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核發不可交易綠證。
配備儲能設施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儲能設施放電電量不核發綠證。項目應對儲能設施充放電量單獨計量,現階段未配置獨立計量裝置的,按項目上網電量扣減下網電量的原則核發綠證。